單位:審計法務部 作者:張文濤 一直以來高強度的工作,讓人無法靜下心來繼續(xù)學習。其實,這是一種自我放縱,不想在休息時間再去用腦,再去思考,是懶惰支配著我平時的休息時刻而已。最近有幸看到李惠泉所寫的《犯罪無證》這本書,書中圍繞一個中年男子的離奇死亡而展開,在通往真相的路途中,謎團接踵而至,而卷入其中的每一個人都開始了惶惶不可終日的生活,劇情節(jié)奏引人入勝。書中描繪的一些破碎的畫,一段神秘的錄音,一個一個臉譜化的人物紛至沓來,還有那一層一層的迷霧……。然而,事實的真相,證據(jù)之間的關(guān)聯(lián),人與人之間的爾虞我詐,又哪是字里行間的文字能夠表達的清楚。 《犯罪無證》,讓我首先聯(lián)想到的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五條,即刑罰的輕重,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。此法條就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則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則。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“法無明文規(guī)定不為罪,法無明文規(guī)定不處罰”。
罪刑法定原則以三權(quán)分立學說和心理強制說作為其理論基礎(chǔ),思想淵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所明確的“適當?shù)姆ǘǔ绦颉钡脑瓌t。隨后,罪刑法定思想逐漸與西歐近代啟蒙思想相結(jié)合,形成一種與當時封建刑法擅斷相抗衡的一種思潮,而廣為傳播。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基本原則的確立,一直到十七、十八世紀啟蒙運動方才確立。 關(guān)于罪刑法定原則的內(nèi)容,學者們之間的意見頗有不同。通說認為有四項內(nèi)容:排斥習慣法、排斥絕對不定期刑、禁止類推解釋、那法無溯及效力。有些學者認為,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內(nèi)容分為“形式的側(cè)面”和“實質(zhì)的側(cè)面”。其中,“形式的側(cè)面”包括:法律主義、禁止事后法、禁止類推解釋、禁止不定刑;“實質(zhì)的側(cè)面”包括: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;禁止不均衡的、殘虐的刑罰。
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對犯罪構(gòu)成、刑罰要明文規(guī)定,徹底廢除了封建主義“刑不可知,則威不可測(出自《左傳》)”的流毒,從而從根本上保障人權(quán),尊重人權(quán)。 說這么多專業(yè)的知識,是因為我本身就是學習法律的,對刑法也很喜愛,但是我一直認為喜愛不能作為賺錢的工具,那么,就讓刑法成為我單單的喜愛吧。偏愛刑法,就喜歡看像《犯罪無證》這樣需要帶著腦子去探求真相的小說,或者電影。不單單是哪一出出離奇的劇情,還有哪劇情本身隱藏的法律、倫理和社會群像。說到這里,我想起2017年看過的一部懸疑劇集,叫做《無證之罪》,與《犯罪無證》同屬懸疑類型,但是關(guān)注的本身點不同,但同樣能給人以思考。 有人會問“世界上有沒有完美的犯罪”? 北島寫過一首《回答》的詩,“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,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銘”是其中最著名的兩句。但全詩的詩眼卻只有四個字:“我不相信!” 20世紀初由法國著名偵查學家艾德蒙·洛卡德在其編著的《犯罪偵查學教程》一書中提出過一種理論:洛卡德物質(zhì)交換原理,即犯罪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物質(zhì)交換的過程,作案人作為一個物質(zhì)實體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總是跟各種各樣的物質(zhì)實體發(fā)生接觸和互換關(guān)系。因此,犯罪案件中物質(zhì)交換是廣泛存在的,是犯罪行為的共生體,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(zhuǎn)移的規(guī)律。 像《罪與罰》、《無證之罪》、《犯罪無證》、《危情三日》、《烈日灼心》、《嫌疑人X的獻身》、《隱秘的角落》、《綁架游戲》等等,許多懸疑劇情類書籍、電影、電視劇,無論劇情如何坎坷,如何復雜多變,只要我們面對周遭的黑暗和丑惡,堅持“我不相信”的態(tài)度和不妥協(xié),懷揣著對光明和美好的期待。其實,丑惡雖會是常態(tài),但美好最終將會到來,我們要堅信
“正義遲早會到來,卻從不會缺席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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